自2019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以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对象审计内容、实施过程、审计评价,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审计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审计质量,使经济责任审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一、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先履职后审计,审计结果利用率不高。由于审计工作权利的局限性,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需要纪检、组织、人社等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在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中,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往往滞后于被审计人员的新职位任命,这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不能对干部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人事任免不能起到评价和参考的效果。
二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责任界定比较模糊。日常审计工作主要是对某一项经济活动或事项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对事的审计,还包括对人的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事项的责任界定关系到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主管和领导、直接和间接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责任划分不清楚。另外,审计评价还要认真区分因缺乏经验创新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行为区分开来,把制度不健全与明令禁止后故意为之的行为区分开来,否则就会出现责任界定不准确的问题。
三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较大。经济责任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既有对事的审计,又有对人的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可能位高权重,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可能对审计人员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审计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较广,审计证据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若搜集到的审计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相关问题,就会产生审计风险。
二、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
为了完善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中央令行禁止,针对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跟随政策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非常不定性的业务,要随着各个时期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应当跟随新的政策为导向。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时间较短,目前还没有一套标准的指标体系可以借鉴,这就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多总结、多提炼,摸索和研究出一套适合评价个人的公平公正的评价指标体系。
1.按照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制定专门的指标体系。因经济责任可分成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但是两种经济责任的审计性质大有不同,所以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也应该分别设置。应该设置基本指标和选择性指标两个部分,基本指标是指所有经济责任审计都应当进行审计的指标;选择性指标是指根据被审计领导所在的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分别设置的指标体系。
2.指标体系的制定要做到权利和责任相匹配。权利和责任应当是辩证统一的,权利是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实施的权利,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承担的责任。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个人的评价,就应考虑领导干部本人在单位中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了责任和权利,在对审计问题进行定性时就能清晰明了。
3.制定的指标要接地气,可获得、可定量,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审计指标的制定,建议以定量为准,应包括绝对数值和相对数值,如财政收入增长率、压减一般性支出等指标。定量指标的优势在于能够非常客观、具体地反映工作成果,结果直观明了。定性指标是指不能用数值来衡量的指标,如内控制度的建立等,领导干部在政策制定、落实方面的工作成效直接影响单位的运转情况,但是这些工作是无法通过具体的数据来量化的,因此定型指标也需要占一定比例,避免评价时以偏概全。
二是加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比例。由于离任审计项目较多,审计力量不足,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的较少,弱化了审计监督的功能,使审计监督只能滞后,存在离任时秋后算账的问题,不利于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时效性较差,可以探索“先审计再离任”等模式,确定最佳审计时机。
三是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以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将审计关口前置,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时效性,用好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规划和协调的职责,保证成果运用到干部监督管理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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