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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4-04-25 10: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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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恩全 来源:临清市审计局

加强基层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其安全和完整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出租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坏,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近年来,笔者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某些基层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方面存在资产出租未履行审批程序、租赁合同不规范、坐支出租收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管理,有必要对基层市县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规范性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一、地级市国有资产出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租赁事项未履行相关程序

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和财政部门的备案。例如:笔者在临清市某中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将其临街商铺对外出租,与承租人签订房产租赁协议。资产租赁事项只经过单位内部审批,未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和财政部门的备案,租赁程序并不完整。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资产占有单位思想不够重视,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未落实到位。

(二)出租合同租期过长,租金较低或被无偿侵占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期限、租金价格由财政部门的批复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笔者在临清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时发现,该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将社有土地、房屋出租,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且租金并未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更有甚者,某中心社有房屋约3888平方米,未签订协议被人使用,资产被无偿侵占。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一是出租合同原签订时间较早,租金按当时价格核定,且合同中并未规定随市场行情调整租金价格,故租金偏低;二是合同租期较长,负责人和经手人已更换多次,且合同协议等有关手续未及时移交给接交人,造成现单位负责人明知现租赁合同不合规,变更难度却很大。

(三)坐支应缴纳国库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笔者在聊城市其他区县交叉审计期间,对某医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未将院内副食部的出租收入上缴国库,而是将其用于医院日常运营,造成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流失。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是资产占有方思想不够重视,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加大宣传力度,对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和下属单位传达或转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通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各单位依法出租的自觉性。

(二)加强管理,保值增值

建立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档案,在现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备案)等制度的基础上,对全市国有资产出租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各单位国有资产登记台账制度化,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避免因人员变动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资产管理混乱。对国有资产租赁开展更加严格的审核控制,在中介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资产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对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对租金实行递增,避免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现象发生。

(三)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

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环节的监督力度。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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