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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货物及服务类采购招标项目几点思考与建议
时间:2024-07-08 15: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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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志磊 来源:东昌府区审计局

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时,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流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盲区,尤其对货物类、服务类采购,还存在上层建筑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廉政风险较大。

一、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存在监督盲区

1.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业务,缺乏法规条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仅要求符合相应条件的工程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也是针对工程类项目的规定,未单独对货物及服务类采购活动进行强制约束。

2.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未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实施主体仅为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未对国有企业提出要求。且国有企业资金不属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不在采购办必须监督范围内,存在一定的制度盲区,导致国有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开展相关采购活动。

(二)采购制度不健全

虽然国有企业基本参考相关法规条例制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上层建筑不健全,缺乏相关的人才,导致国有企业采购边界不清晰,制定采购管理制度时缺乏依据,应采不采、应招未招、应公开未公开,存在廉政风险。

(三)国资委缺乏监管,未对国有企业采购建章立制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为国资委,国资委未对所属国有企业的货物及服务类采购活动制定统一的限额标准,也未明确要求所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缺乏监管,机制不完善。

二、审计建议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廉政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一)主管部门应建章立制

各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规条例,尤其是县区级基层国资部门,作为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更是监督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领域内监管机制,督促国有企业完善内控制度,规范采购决策、采购流程、采购范围、采购限额等,并落实监督责任,健全问责机制。

(二)国有企业应完善采购制度,提升采购专业化水平

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完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职责分工、审批权限等,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深入应用信息化、多元化进行采购,充分利用电子化招标平台,实现信息发布、采购流程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廉政风险。

(三)提升采购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采购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定期开展内审,检查采购流程、供应商、主要条款等是否存在漏洞,强化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对潜在风险的识别能力及应对风险的处置能力,防控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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