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12条意见力促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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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05 10:09:21
来自:大众日报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有12条意见,涉及着力优化服务、加强政策引导、改进监管工作等方面。

  《通知》明确了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贷款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为突出服务重点,《通知》提到,支持监管机构健全、监管力量充足的地区,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经略海洋等全省八大发展战略,积极服务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功能区建设。

  在适当放宽经营范围方面,《通知》提出了详细标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在批准县域或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批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针对规范融资管理,《通知》提到,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应在完成融资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通过其他方式融资的,应作为重大事项提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后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超过净资产2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实行重点监管。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知》强调改进监管工作,从优化审批备案管理、强化非现场监管、提高现场监管质效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确保权责统一、工作无缝衔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合并(重组)、退出,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名称涉及行政区划名称变化的,变更股权结构或增加注册资本导致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涉及累计50%(含)以上股权变化的,变更经营区域涉及设区市范围以外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可由属地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辅导,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对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违反审慎经营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了解到,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开展试点以来,累计发放贷款7349.64亿元。今年1-10月份,全省393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551.48亿元,累计为62048户发放贷款411亿元,其中涉农贷款9406户121.34亿元,小微企业贷款9204户259.63亿元,分别占贷款总额的29.52%和63.17%。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贷款余额居全国第5位,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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